公布日期 2013-12-24
標題 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之所得稅法修正草案
詳細內容
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今(24)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94條之1、第102條之1及第126條」修正草案,如經 總統公布,並經行政院核定施行日期,自施行日起所得稅憑單免填發作業即可開始實施。
財政部表示,為提升稅務行政效率並節能減紙,該部規劃所得稅各式憑單採行「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之作業,爰擬具上述所得稅法修正草案,規定憑單填發單位已依規定期限將憑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且憑單內容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者,得免於每年2月10日(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填發期間延長至2月15日)前將憑單填發予納稅義務人。
該部規劃103年得適用免填發憑單之範圍,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憑單填發單位於
103年2月5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之102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二、納稅義務人為
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境內居住之國人及外僑)。
但
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憑單填發單位應提供納稅義務人多元且便利之申請管道,財政部並將針對以往未向稽徵機關查詢個人所得歸戶資料之納稅義務人,以下列方式通知渠等查詢所得之管道,使其順利取得所得資料完成結算申報,因此,納稅義務人權益不受影響:
一、對於留有手機號碼之案件,以發送簡訊方式輔導。
二、對未留有手機號碼之案件以發送e-mail或郵寄方式輔導。
財政部說明,過去稽徵機關均在每年5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提供國人及有統一證號之外僑查詢其前一年度所得資料,查詢方式包括: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其他經該部同意之電子憑證上網查詢,或向稽徵機關臨櫃查詢,故該等納稅義務人得適用本方案,憑單填發單位無需於103年2月10日前填發憑單,此範圍之憑單件數約有6,100萬張,占總憑單件數93.4%,有效達成簡化憑單填發作業及節能減紙目標。
至於
納稅義務人如為國內事業、團體、執行業務者及信託行為受託人者,通常須於每年3月間取得所得資料以準備申報所得稅,如於5月始查得所得資料,較乏充裕時間辦理申報,且未來如欲開放渠等於網路上查詢所得資料,亦需進一步規劃簡便可行之身分認證方式,故
103年暫不列入適用,憑單填發單位仍應於
103年2月10日前將憑單填發予前開納稅義務人。
財政部指出,本案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雖仍須經由總統公布及行政院核定施行日期,惟相關行政作業將儘速辦理,使可以適用免填發範圍之憑單資料,得免於103年2月10日前填發予納稅義務人,以達成簡化稅務行政作業,提升行政效率之目的。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立法院第 8 屆第 4 會期第 15 次會議通過
(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依第八十九條第三項、第九十二條第一項本文及第九十二條之一規定應填發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之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執行業務者、扣繳義務人及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已依規定期限將憑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且憑單內容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一、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者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
二、扣繳或免扣繳資料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
三、其他財政部規定之情形。
依前項規定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者,如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仍應填發。
依第六十六條之一規定,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分配予股東之股利或社員之盈餘,填具股利憑單、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一併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股利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每年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股利憑單、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彙報期間延長至二月五日止,股利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二月十五日止。但營利事業有解散或合併時,應隨時就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填具股利憑單,並於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