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必將生命的道路指示我。 在你面前有滿足的喜樂; 在你右手中有永遠的福樂。」( 詩篇 1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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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1(六)會長分享 哥林多前書15章
(2)不再有罪惡引誘
林前 15:55死阿,你得勝的權勢在那裡。死阿,你的毒鉤在那裡。
林前 15:56死的毒鉤就是罪。罪的權勢就是律法。
 
主得勝的宣告,是向著罪,得勝罪惡,這是第二個得勝,卻與第一個得勝死亡有關。
這兩節聖經很難理解,死得毒鉤是罪、還稍稍可以理解,但是,罪的權勢就是律法,非常難以理解,特別是:律法不是善的嗎?怎麼會和惡的罪有所關聯呢?
 
保羅這裡講了三者之間的連帶關係,就是死亡、罪惡、律法,這三者形成兩個連帶關係,
第一,死亡是利用罪的毒鉤發揮作用,勾引人上當犯罪,
死亡要在人身上掌權,只有一個方法,就是叫人犯罪,因為神清楚告誡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犯罪的結局會導致身體最終的死亡、與靈的失去功能的死亡,和立即地與神關係斷絕的死亡。
仇敵要利用罪,因為罪帶來的死亡使其目的達成,包括我們失去與神的關係而在仇敵的權下,靈性死亡不能分辨仇敵的詭計,身體的死亡與其結局相同、當作墊背的,
過去,因著罪的引誘計謀得逞,魔鬼叫人上了死的毒鉤,罪就是鉤上的誘餌,所以罪不一定在外表上是醜陋的,反而會是華麗吸引人的、冠冕堂皇的、名正言順的,甚至合乎人的法律、是人普遍接受的,我們真的要當心這些死亡毒鉤上的誘餌。
 
第二,罪是利用律法的清楚界定罪的罪名,而使犯罪者落入罪的權勢之下,
 
或許有人會說,既然如此,那就不要清楚界定罪名,罪不是罪、不就成了嗎?
我們不能有這種鋸箭式的思考,天真的以為犯罪不是罪,當人犯罪了,罪的本質就是罪,不會因為有沒有律法而改變犯罪的事實和犯罪的本質,罪沒有除去,我們還是有罪,只是不知道自己犯什麼罪。
例如:當新冠肺炎開始發現時,雖然還沒有清楚確定這個疾病的正式名稱,但是感染的人不會因為沒有病名就以為自己沒有感染,事實是已經感染,只是不知道感染的是什麼病。
我們生病時,最擔心兩件事,一是不知道是什麼病,如此無法正確投藥治療,二是知道病名卻沒有藥可以醫治,這兩種情況都會導致死亡和恐懼,
所以,神設立律法定下罪名(不是定罪的懲罰),目的是要叫我們知罪,和知道神的醫治(藉著耶穌定死十架赦罪),不是要定我們的罪(懲罰)。
 
可是如果沒有律法,就無法清楚界定犯了什麼罪,就成了有罪的事實卻無法定罪。
例如:當電腦上網路犯罪開始時,只能用一般的罪名定罪,卻不能反映電腦上網路犯罪的事實罪名,所以要修改法律清楚界定網路犯罪的罪名。
 
如果有人犯罪使你受到傷害,卻因為沒有罪名而不能依法處置懲罰,你願意接受嗎?當然,我們可以選擇饒恕和寬容,但是卻不會希望讓對方覺得他沒有犯錯、當作沒事一樣,我們希望他能知道自己所犯的錯,和知道醒悟悔改。
這就是神所做的,神設立律法的目的,就是要定下罪名,但是他的動機不是在治罪,而是要我們清楚的知道所犯的錯,祂是慈愛憐憫的神,祂願意赦免我們的過犯,但是神不能縱容溺愛我們因為沒有定下罪名而以為自己沒有犯罪。
 
可是罪不同,罪剛好與神設定律法定人罪、叫人悔改不同,罪會趁機行惡,當律法把人犯罪清楚界定罪名時,罪卻利用這個機會,將人置於罪的權勢之下,叫人受罪控制不得不犯罪,特別當人犯罪不悔改,失去能力、完全對罪毫無招架之力,沒有能力抵擋罪的時候,罪的權勢就發揮。
 
罪的權勢就是律法,實際的意思就是,罪惡意的利用律法叫人知罪而定罪的本意,趁機扭曲律法的功用,控告人的罪、和將人控制在罪的權勢之下,驅使人犯罪。
罪如此惡意的利用律法,連原本是善的律法,都當作置人在罪的權勢之下的工具,就證明罪真的是罪,而且罪絕對是”罪大惡極”了。
 
罪如此惡意利用律法,我們就要好好思想,我們究竟是要在神的恩典之下,接受神慈愛憐憫除去罪惡,還是要繼續在罪惡之下不願悔改,而被罪操控驅使做自己不願犯的罪,甚至被罪權轄制到犯罪卻不以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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